關于報考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問題的說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協會(籌備組),各地考試管理機構:
為認真貫徹執行人事部、原國家計委印發的《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人發[2001]127號),做好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首次考試工作,經全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研究,現就報考工作中的一些問題做具體說明:
1.凡符合《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九條規定條件的人員,不論是否離退休,也不受年齡限制,均可以報名參加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
2.《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九條規定的“從業年限”是指報名人員從事工程咨詢相關業務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按“滿周年計算”。
3.《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九條中所稱“工程技術類”專業是指教育部規定的所有理工科專業;所稱“工程經濟類”專業包括工程管理、投資經濟、技術經濟、項目管理和經濟管理專業。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教育部承認的國民教育系列學歷。
4.《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九條中所稱“工程咨詢相關業務”是指原國家計委委托中咨協會頒布的《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實施辦法(修訂)》規定的8項服務范圍,即規劃咨詢、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評估咨詢、工程設計、招投標咨詢、工程監理和管理咨詢,以及與這8項服務范圍相關的工程咨詢管理、投資建設管理、教育和培訓業務。
5.《實施辦法》第六條(一)中所稱“考核認定中未獲得通過人員”,是指符合考核認定的條件,但因受數量控制而未通過人員。這部分人員名單由全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
6.《實施辦法》第六條(二)所稱獲獎“主要完成人”,是指原國家計委頒發的優秀研究成果(前稱科技進步獎)一、二、三等獎,中國工程咨詢協會頒發的全國優秀工程咨詢成果一、二、三等獎,以及建設部頒發的優秀工程設計和優秀工程勘察金、銀、銅獎所附獲獎證書或獲獎名單中所列所有人員。
7.《實施辦法》第六條(四)中所稱“工程咨詢類執業資格證書”,范圍僅限于建設部和人事部頒發的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城市規劃師、造價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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